VV1 总体
如果任何烟道管、烟囱、壁炉床或壁炉符合本部分下文所列“视同满足规定”的方法性准则,即可认为《国家建筑规制》V部分的要求得到满足。
VV2 烟道管
VV2.1 任何烟道管在设计与安装方面均不得使其引起对相邻物料的火灾风险。
VV2.2 任何烟道管均不得与构成通风系统一部分的任何竖井或风管相连接。
VV2.3 如果竖井或导管中安装有会因受热而产生不良影响的服务设施,那么这类竖井或导管中就不能安装烟道管。
VV3 烟囱
VV3.1 位于建筑物内部或是连接到建筑物中的任何烟囱,均需满足以下要求:
(a)以不可燃的材料来设计和架设,同时在方式上要使其不会引起对任何相邻物料的火灾风险。
(b)在其中的服务设施可能会因受热而产生不良影响的竖井或导管中,不能安装烟囱。
(c)在烟囱内部的200毫米以内不得埋入任何可燃烧材料,比如木制楼板搁栅、托梁或屋顶桁架。
VV3.2 (a)在任何住宅楼或单元房中,如有任何烟囱壁要用砌体组件来修砌,则应采用实心砌体,此外,如果这类烟囱壁厚度低于190毫米,则应按照准则VV3.3的要求来加上衬垫。但是,任何这类烟囱壁的厚度不能低于90毫米。
(b)在完全适用上文(a)段所提要求的前提下,如果任何建筑物的烟囱壁被可燃烧的屋面所遮蔽,那么这类烟囱壁的厚度就不应小于190毫米。
VV3.3 如果烟囱配有烟道衬里,那么制造这类衬里的材料就应当能够耐受烟气的所有作用,并能耐受它可能遭遇到的温度而不会产生裂纹或是变软,此外,衬里应当覆盖烟囱的整个烟道高度。
VV3.4 如果烟囱的横向承托件高度大于4米,或是横向承托件的高度大于它最小横向尺寸的六倍,那么这类烟囱的设计就应遵守《国家建筑规制》B部分中为结构系统设计所提出的要求。
VV3.5 烟囱出口的高度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a)在烟囱与屋面接触的最高点以上不少于1米。但是,如果屋面在屋脊两侧与水平面的坡度都不小于10o,并且烟囱烟道中心线与屋脊相距不超过600毫米,那么这类烟囱的出口就应当在这些屋脊以上不低于600毫米的地方。
(b)如果建筑物中有可以打开的窗户、天窗,或是有位于屋面或外墙上的通风进气口,而且从这些窗户、天窗或进气口的最近点到穿越烟囱出口中心的垂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2.3米,那么烟囱出口即应在这些窗户、天窗或通风进气口的最高点以上不低于1米的地方。
(c)如果烟囱并不穿越建筑物的屋面,但是却与这类建筑物中最近的墙相隔不足1.5米,那么这类烟囱的位置即应在屋檐标高以上不低于1米的地方。但是,在建筑物山墙尽头处,烟囱应从这些山墙尽头处最高点以上不低于600毫米的地方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