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1 总体
如果任何场地上的开挖工程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认为《国家建筑规制》G部分G1(1)款中的要求得到满足:
(a)为确保任何物业或服务设施的安全、稳定而采取的措施,属于专业工程师或其他经批准适任人员执行或监督执行的合理设计的一部分;
(b)这类开挖工程符合SABS 0400号标准G部分第3节的要求。
GG2 地基的开挖
GG2.1 任何深度超过3米的开挖工程均应由专业工程师或其他经批准的适任人员来设计。
GG2.2 任何地基的开挖均应执行到坚实的天然地面,但如果采取了经认可的措施来确保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可用性,即可在填方的土地中浇注地基。
GG2.3 位于岩石以外其它土地中的任何开挖坑,其底部均应是水平的,而如果底部采用了阶梯的形式,那么这类阶梯的表面应当保持水平和垂直。
GG2.4 如果要在坚岩上打地基,那么承重区域应当经过清理,必要时还应按合适的方式来设置阶梯或设传力杆,以防止地基横向移动。
GG2.5 除了外部砌体墙的地基浇注在坚岩上的情况,这类地基的底部应当在毗连完工地面的标高以下不少于300毫米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