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1 总体
如果达到以下要求,则可以认为《国家建筑规制》H部分的规定得到满足:
(a)地基是依据B部分要求而执行的合理设计的一部分;
(b)地基的修建符合本部分下文所列“视同满足规定”的方法性准则。
HH2 地基的经验性准则
HH2.1 依照准则HH2.2到HH2.8(含)修建的地基,不得用于支承属于任何建筑物中结构系统一部分的任何墙,以下情况例外:
(a)这类墙的位置在地基的中心部分;
(b)这类墙属于本规范中准则KK2中所述的建筑物;
(c)支承这类地基的并非膨胀土壤或收缩性岩土,也不是带有坍缩性纤维的土壤。
HH2.2 任何这类地基应当以20天龄期时抗压强度不低于10兆帕的混凝土来修建,或是以1份水泥、4份砂子和5份粗集料的比例来拌和的混凝土来修建。
HH2.3 任何连续条形地基的厚度不得低于200毫米,但如果地基浇注在坚岩上,则不适用这一厚度要求。
HH2.4 任何连续条形地基的宽度均不得低于以下规定值:
(a)如果是承重砌体墙或独立砌体墙的地基,或是木结构墙的地基、并且这种墙支承的是带有本规范中LL3.4条所述B类上盖的屋顶,那么地基宽度至少是600毫米;
(b)如果是内部非承重砌体墙的地基,或是木结构墙的地基、并且这种墙支承的是带有本规范中LL3.4条所述A类或C类上盖的屋顶,那么地基宽度至少是400毫米。
HH2.5 (a)如果条形地基是按不止一种标高来浇注的,那么地基较高的部分应当超出较低部分,超出的距离至少与地基的厚度相等。
(b)这类地基较低部分顶面与较高部分底面之间的空隙,应当用强度等级与这类地基相同的混凝土来完全填实。
HH2.6 如果将任何混凝土楼面板加厚来构成地基,则应达到以下要求:
(a)包括这类楼面板厚度在内的地基厚度不得低于连续条形地基的要求厚度;
(b)这类楼面板以下加厚部分的宽度不得低于连续条形地基的要求宽度。
但在非承重木结构墙的下面不需要进行这类加厚。
HH2.7 (a)如果任何墩柱埋入任何墙中,或是构成墙的一部分,那么墩基的厚度应当与这类墙所要求的厚度一样。
(b)这类墩基的长度与宽度,应当比这类墩柱周界上的任何一点都要超出200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