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1 总体
如果达到以下要求,即可认为《国家建筑规制》J部分的规定得到满足:
(a)楼面经过了符合B部分要求的合理设计;
(b)楼面的修建符合本部分下文所列“视同满足规定”的方法性准则。
JJ2 楼面修建
JJ2.1 任何建筑物的楼面均应达到准则TT5、TT6、TT7、TT11、TT19、TT39、TT41、TT50、TT51、TT52、TT53、VV3和VV4中提出的要求,具体视情况而定。
JJ2.2 支承在地面或填方上的任何楼面均应采用以下材料来修建:
(a)不透水的楼面组件,厚度不低于40毫米,由石板、砖、天然石材或其它经认可的材料制成;
(b)混凝土板,28天龄期的抗压强度不低于10兆帕,或是以1份水泥、4份砂子和5分粗集料的比例来拌和的混凝土板,并且这类板子的厚度不能低于75毫米。
JJ2.3 这类填实材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由合适的物料构成;
(b)以厚度不超过150毫米的压实层来填实。
JJ2.4 穿过或支承在基础墙上的的任何混凝土楼面板均应与架空楼面板一样,依照B部分的要求来设计。
JJ2.5 任何防水楼面均应以混凝土或其它经认可的材料来修建。
JJ2.6 任何架空木制楼面均应依照SABS 082号标准的要求来修建。
JJ2.7 任何楼面板的底面与直接位于它下方的土地表面的距离不得少于550毫米,铺在混凝土板上的楼面板除外。
JJ2.8 架空木制楼面下面的通风装置以及对通风开孔的保护,应当符合SABS 082号标准的要求。
JJ2.9 任何架空木制楼面所采用的材料,应当符合SABS 082号标准的要求。
JJ3 楼面下薄膜
JJ3.1 任何楼面下薄膜的厚度不得低于0.25毫米,而且所铺设的表面上不得带有任何能够刺穿这类薄膜的尖利物体。
JJ3.2 这类薄膜应当在楼面板的周界处折起,并至少包覆楼面板的全部厚度。
JJ3.3 这类薄膜的任何接合处应当交叠至少150毫米,并应有效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