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10 钩栏墙(balustrade wall)
KK10.1 任何钩栏墙均应满足准则DD2中提出的要求。
KK10.2 尽管有KK10.1的要求,在任何建筑物中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a)实心砌体钩栏墙需符合以下条件:
(i)栓系到钢筋混凝土柱或砖柱上,或砌合到迂回墙(return wall)或钢筋砖墩中;
(ii)如果钩栏墙由钢筋混凝土柱或砖柱来支承,或是由钢筋砖墩来支承,必要时可提供伸缩接缝,接缝相互间隔不超过8米,并且这类伸缩接缝应当在这类立柱或墙墩中形成。
(b)迂回墙和钢筋砖墩应当砌合到结构梁或楼板中,并且对于厚度为230毫米的墙,迂回墙相互间隔不得超过6.0米,如果墙的厚度为190毫米,则间隔不超过5.0米,墙的厚度为110毫米,则间隔不超过4米。
(c)对于砖砌钩栏墙,应当采用直径不小于3.5毫米的两根镀锌钢绞绳构成的钢筋,或是采用两根面积相等的镀锌扁钢条构成的钢筋,在最高的四条层间接缝处进行配筋,配筋应当与支承立柱或墙墩的锚具重叠,重叠部分不小于150毫米。
KK11 独立墙
KK11.1 (a)如果独立墙是砌体墙,需要遵守以下要求:
(i)这类墙的每一层应当按可接受的完全砌合方式来砌成;
(ii)这类墙的高度、厚度和墙墩尺寸,应当符合表5中给出的相应数值,同时,对于以空心组件建成的墙,墙墩中的任何空腔均应以混凝土填实。
(b)对于预制混凝土的篱墙,篱柱的固定应当符合SABS 1372号标准中附录C的要求。
KK11.2 (a)在任何独立墙中均不得安装防潮层;
(b)如果很可能遭遇来自地下水的水分,那么对地面标高以上150毫米以内的任何独立墙,应当采用吸水率不超过7%的高密砖。
KK11.3 如果墙壁由厚度不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组成时,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a)顶部部分的厚度应当低于下面任何部分的厚度;
(b)顶部部分的高度,不得大于表5中为所涉厚度给出的对应最大高度的80%;
(c)这类墙壁各个部分的高度之和,不得大于表5中为这类墙壁最后的部分给出的最大高度;
(d)这类墙壁最后的部分中使用的任何墙墩,应当延伸到这类墙壁的顶部,而且尺寸不得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