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1 总体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认为《国家建筑规制》L部分所提出的要求得到满足:
(a)屋顶或是屋顶/天花板总成按照B部分和C部分的要求来进行了合理设计,并且符合本部分LL4和LL5条所提出方法性准则;
(b)准则LL2中所述的任何屋顶是遵照该条准则中所提出的要求来修建的。
LL2 屋顶修建的经验准则
如果屋顶要支承在本规范准则KK2所述建筑物的墙上,那么这类屋顶即应遵照准则LL3、Ll4和LL5的要求来修建。
LL3 结构性屋顶组件
LL3.1 屋顶中任何部分的位置与尺寸均需经过选择,使屋顶满足C部分中提出的最低高度要求。
LL3.2 屋顶木材需要遵守SABS 563、SABS 653、SABS 876、SABS 1089或SABS 1245号标准的相关要求。
LL3.3 准则LL3.4和LL3.5条中的要求仅适用于单坡或双坡屋顶豪威式桁架,并且其跨度不超过10米,仅在踵端接合处(heel joint)加以支承,柱距长度相等,不超过1.5米。
LL3.4 (a)如果屋顶盖属于表1第1列中给出的类别,那么椽子(上弦杆)、系梁(下弦杆)的尺寸以及所用木材的等级均应从表中恰当地选择,以使需要的桁架跨度不超过第4、5或6列中给出的最大桁架跨度数值,具体对应哪一数值则视实际情况而定。
(b)所有腹板构件应当采用尺寸不低于38×114毫米的4级木材。
(c)如果要按照表1的规定来决定椽子和系梁的尺寸,那么屋顶坡度需要达到以下要求:
(i)对于A类或C类屋盖,坡度不得低于15o、高于30o;
(ii)对于B类屋盖,坡度不得低于17o、高于35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