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3 跌落防护
(a)包含了三块以上踢板的任何楼梯段均应在两侧通过高度不低于1米的护墙、屏风、栏杆或扶手来加以保护,而且在划归E2、E3、H1、H2或H3类占住区中,这类护墙、屏风、栏杆或扶手要经过恰当的修建,使它们不会让直径100毫米的球体通过。但是在不属于E2、E3、H1、H2、H3或H4类的占住区中,这类防护措施应当由至少一根扶栏加上这根扶栏与楼梯踏板之间中间处的另一根栏杆来构成。
(b)(i)包含有5块以上踢板的任何楼梯段,均应配备至少一根覆盖楼梯段整个长度的连续的扶栏。但是在划归H4类的建筑物中,或是在H3类占住区内的单套单元房中,则不适用此项要求。
(ii)这类扶栏应当牢固地固定到这类墙、屏风、栏杆或扶手上,从楼梯坡度线到扶栏的顶部表面进行垂直测量,固定处的高度不得低于850毫米,也不得高于1米。
(iii)这类扶栏的设计与固定,均应使得在扶栏上面、上方或附近处不会有任何可能妨碍沿着它进行手部运动的障碍物。
(c)(i)在服从于(b)(i)段的条件下,宽度低于1.1米的任何楼梯段均应在至少一侧上配备扶栏,而如果楼梯段的宽度大于1.1米,那么楼梯段的两侧上均应配备扶栏。
(ii)这类扶栏应当满足(b)(ii)和(b)(iii)中提出的要求。
MM4 防火要求
任何楼道均应满足准则TT5、TT7、TT19、TT20、Tt21、TT22、TT23、TT24、TT25、TT26和TT27中提出的要求,具体应当满足哪一条的要求,则视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