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6 人工照明
在任何建筑物中,如果要通过安装人工照明系统来满足规制O1中对采光提出的要求,那么这类照明即应遵守SABS O114号标准第一部分(SABS O114:Part I)中提出的相关建议。
OO7 人工通风
OO7.1 (a)对于任何人工通风系统,将户外空气引入系统的进气口应当恰当定位,以确保这些空气尽可能地免于本地污染;
(b)如果无法使进气口的定位达到这样的要求,即应为这类进气口装配过滤器,并且所装过滤器要能将对空气的污染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并防止风管中堆积的灰尘或污物团排入房间。
OO7.2 人工通风系统所用的排气口应当经过合适的定位和布置,以确保排除的空气不会造成妨害,也不会对进入既有建筑物、或是为既有建筑物通风的空气造成污染。
OO7.3 构成任何人工通风系统一部分的排气口均应通过坚固的栅栏或滤网来加以保护,这些栅栏或滤网应当不允许直径12毫米的球体通过。
OO7.4 如果人工通风系统要连接到以下房间:
(a)既定供传染病患者占住的房间;
(b)规制O1(3)(b)中所述的房间;
(c)装有坐便器或便池的房间,或是用作桑拿房、暗室或废物储藏间的房间;
那么这类房间排除的空气不能再循环到、或是进入到任何其它房间,无论这类房间是否属于相同的占住类别,而且这类空气应当排放到户外空气中。
OO7.5 (a)在O1(3)(b)所述的任何房间中,如果热量、灰尘、气体、蒸汽或挥发性物质被释放到一个或多个本地区域中,那么每一个这种区域均应配备抽气设施,以便按一定的速率来将这类区域中的空气排除,从而确保热量、灰尘、气体、蒸汽或挥发性物质能够通过这样的设施而有效地被清除并排放到户外空气中。
(b)任何这类抽气设施均需具备合适的构造,以使设施内表面上积存的冷凝水不会再往回流到、或是滴到这类区域中。
OO7.6 (a)服务于任何停车车库的人工通风系统均应与其它人工通风系统分开。但是,这些车库排出的污染空气可以在变压器间、机器房或其它服务设施房内循环,以便在进入户外空气之前为机器散热。
(b)在按照本部分的要求需要采用人工通风的所有车库中,进气口与排气口的布置应当确保将这些车库中任何位置上有害或有毒烟气、气体控制在安全限值以内。
OO7.7 (a)如果为排出热量或蒸汽而在厨房中提供抽气设施,并且这类设施会遭遇到含有悬浮油脂的空气,那么这些抽气设施即应配备能够对进入它的空气进行过滤的装置,以防止悬浮油脂并带入通风系统中。但如果这类装置无法配备方便打开的滤阱或沉降室,那么就应安装在从抽气设施引出的风管中。
(b)在这些风管中,每一个换向的地方均应提供方便检查和风管内部清洁的设施。
(c)任何这类抽气设施以及所要求的人工通风系统均应采用不可燃的材料来制造或加上衬垫。
(d)任何这类抽气设施不得连接到任何其它抽气设施或人工通风系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