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15 排放系统
PP15.1 单立管系统应适用以下要求:
(a)只有按队列方式来安装了卫浴器具的办公室类建筑物,或是以群组方式来安装了卫浴器具的住宅类建筑物,才能安装这种系统;
(b)在毗连地面最低标高以上,高度超过30层楼的住宅类建筑物,或是高度超过24层楼的办公室建筑物,均不得安装这种系统;
(c)就本准则而言,或是就准则PP15.2或PP15.3条的要求而言,不要求为保护任何水封而安装存水弯通气口。
(d)准则PP15.2和PP15.3条中所述的任何辅助通气立管,均需在每一层楼中、在排放立管最高排放支管连接线的标高以上,与排放立管交叉连接。
(e)排放立管应当继续向上延伸,以构成通气立管。
(f)排放立管底座处任何弯管的中心线半径不得低于300毫米。
(g)在任何排放立管中均不得加入偏置管,除非提供了通风管来减少偏置管所引起的压力,并且这类通风管的标称直径不得低于排放立管直径的一半。
(h)废水器具的存水弯应当采用水封深度不低于75毫米的P型存水弯,或是再封死式P型存水弯。
(j)与排放立管连接的最低排放支管仰拱面与立管底座处弯管仰拱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低于以下规定值:
(i)对于高度最多三层楼的单栋住宅中的短立管(stub stack)和立管,以及高度最多两层楼的建筑物中的立管,如果是服务于最多两组卫浴器具,则不得低于450毫米;
(ii)对于其它建筑物中高度最多达五层楼的立管,则不得低于750毫米;
(iii)对于高度超过五层楼的立管,则不得低于一层楼的高度。
(k)如果废水支管与相对的便器污水支管连接到排放立管上,那么在污水支管中心线与立管中心线交叉处以下的200毫米内,这类废水支管的中心线不得与这类立管的中心线相交。
(l)对于与直径相等的排放立管相连接的排放支管或器具排放管,其入水口应当在水流方向中半径不低于50毫米的范围内、或是以45o的角度来得到冲刷。
PP15.2 对属于住宅楼的任何建筑物中的单立管装置,还需额外适用以下要求:
(a)任何卫浴器具组中卫浴器具的器具支管应当单独连接到排放立管;
(b)如果连接洗面盆的存水弯标称直径为32毫米,则服务于该洗面盆的器具支管内径不得低于40毫米;
(c)不能将安装在任何一层楼上的两组以上卫浴器具连接到同一根排放立管上;
(d)高度超过两层楼、服务于最多两组卫浴器具的排放立管可以排入一根短立管中;
(e)排放立管的最小尺寸应当符合表10的规定,而如果要求安装补充通气立管,那么这根通气立管的尺寸以及交叉通风要求也应符合表1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