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1 总体
如果所采用的下水处置设施符合本部分下文中“视同满足规定”的方法性准则,即可认为《国家建筑规制》Q部分的要求得到满足。
QQ2 构造
QQ2.1 任何洗手间均应建有楼面、墙壁和屋顶,所用的材料要与其用途相称。此外,洗手间还应配有门或确保占用者私密性的其它设施。
QQ2.2 任何洗手间均应配有能够得到自然采光和通风的开口,而且开孔面积不得小于0.2平米。
QQ2.3 与洗手间关联的马桶、便桶、容器以及任何其它配件,均应与用途相称。
QQ2.4 (a)任何洗手间均应配备一只座圈和一根上升管(riser),其高度要使得座圈底面与容器顶部之间的空隙不超过25毫米;
(b)这类座圈中的孔径应当比对应的容器顶部直径小至少25毫米,而且应配有防蝇的自闭式盖板。
QQ2.5 为了将任何便桶导入它在这类座圈孔径下的中央位置,应当在洗手间的楼面上或是在座圈的底面上提供导轨。
QQ3 定址
QQ3.1 坑厕的坑不得定位在距离任何建筑物、或是它所在场地边界3米以内的地方。
QQ3.2 如果坑厕的坑定位在洗手间的外面,而排泄物是通过安装在洗手间座圈下面的溜槽而送入厕坑的,那么对这类厕坑应当充分加以遮蔽。
QQ3.3 除了化学厕座外,如果任何洗手间属于住宅楼的一部分,那么这类洗手间在定位与构造方面需要能够防止将气味散播到住宅的其它部分中。
QQ3.4 除了化学厕座外,任何洗手间均不得直接敞向任何可居住房间。
QQ3.5 除了化学厕座外,任何洗手间都应当能够直接获得露天空气,或是获得永久通风空间的空气。
QQ3.6 装有活动便桶的任何洗手间均应提供到这类便桶的通达口,用以更换便桶,以使这类便桶的运送不会通过洗手间的门道,并且这类通达口还应配备自闭式防蝇盖板。